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近日宣布,已就修訂《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達成臨時協議,將新增一項具法律拘束力的氣候目標,要求歐盟整體在2040年前,將溫室氣體(GHG)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減少90%。
該協議是在多方協商與妥協下完成,內容包括擴大國際碳權在減排目標中的角色、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以及延後歐盟碳交易制度(EU ETS)擴大至道路運輸與建築部門的實施時程。歐盟執委會在公告中形容此一方案為「反映當前經濟與地緣政治現實的務實且具彈性的 2040 年路徑」。
歐盟氣候、淨零與潔淨成長事務執委Wopke Hoekstra表示,該協議在兼顧速度、可預測性與彈性的同時,也展現氣候政策、競爭力與能源自主之間的連結,並向國際社會釋放明確訊號。
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7月首次提出2040年新目標,作為對2021年通過的《歐洲氣候法》的修正,現行法規已將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以及2030年較1990年至少減排55%的中期目標納入法制,執委會近期更新指出,截至2023年底,歐盟已實現約 37%的溫室氣體減量,整體趨勢接近2030年目標。
與先前目標相比,2040年新方案引入多項制度性調整,其中之一是允許使用多元形式的碳權,以協助達成減排目標,根據執委會原始提案,自2036年起,歐盟可依《巴黎協定》第六條使用國際碳權,最多貢獻90%減量目標中的3%。
然而,該提案在立法過程中遭遇部分成員國與歐洲議會右翼議員反對,包括波蘭、捷克與匈牙利在內的國家,對歐盟全球競爭力及潛在經濟衝擊表達疑慮,認為原先目標過於激進或存在風險,促使協議內容加入更多彈性設計。
最終達成的協議,進一步擴大碳市場的角色,根據新版本,自2036年起,國際碳權可貢獻最多5%的減量幅度,意味著歐盟需在境內實現至少85%的實質減排,協議亦可能在2030 至2035年間設立試行階段,以支持高完整性國際碳權市場的發展;此外新規亦允許在EU ETS 架構下,使用境內永久性碳移除(carbon removals)來抵銷部分難以減量的排放。
協議同時引入雙年檢討機制,要求歐盟執委會每兩年評估一次2040年目標的推進情況,評估因素將包括最新科學證據、技術進展、能源價格、淨移除量,以及歐盟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如有必要,執委會須提出修正《氣候法》的建議。
在碳定價制度方面,協議亦決定將修訂後的第二套碳交易制度(ETS2)延後一年實施,ETS2 原訂於2027年啟動,並將碳定價擴展至道路運輸燃料與建築供暖等新領域,現將延至2028年上路,此外新協議亦強化跨部門與部門內的彈性機制,允許成員國在特定部門減排不足時,透過其他部門進行補償,以整體達成氣候目標。
歐盟執委會主席Ursula von der Leyen表示,此一協議展現歐盟對氣候行動與《巴黎協定》的持續承諾,她指出在COP30後一個月,歐盟已將政策承諾轉化為具法律約束力的行動,並為邁向氣候中和提供清楚方向與具競爭力的轉型路徑。
該臨時協議仍須經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後,方可正式生效,整體而言,此一2040年減排目標的立法進展,標誌著歐盟氣候政策在兼顧減碳雄心與制度彈性之間,進一步向前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