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SBTi 釋出企業淨零標準 V2 更新草案 強化 Scope 1–3 目標與轉型責任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BTi)發布《企業淨零標準 V2》(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V2)更新草案,啟動第二輪公眾諮詢。新版草案在第一輪意見回饋、專家工作小組與額外研究基礎上調整,針對 Scope 1、Scope 2、Scope 3 引入更具操作性的目標架構,並要求特定類型企業公開氣候轉型計畫。SBTi 表示,希望在維持科學嚴謹的前提下,讓企業更務實地在淨零路徑上管理風險與機會。

重點速覽

  • SBTi公布《企業淨零標準 V2》更新草案,展開第二輪公眾諮詢,意見收件至 12 月 8 日。
  • 草案改為按範疇(Scope 1、2、3)設計目標要求,引入更多方法選項,同時維持「最遲 2050 年達成淨零」的核心目標不變。
  • A 類企業(各國大型企業與高所得國家的中型企業)須在目標初次驗證後 12 個月內公布可信的氣候轉型計畫。
  • 對 Scope 2 明確提出時序與地理匹配等標準,並與未來 GHG Protocol 修訂保持一致。
  • 新版框架把「超出價值鏈減量」(BVCM)、碳移除與中和整合成一體,並自 2035 年起要求 A 類企業逐步為持續排放負責。

背景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是目前全球企業採用最廣的科學基礎減量目標框架之一,協助企業將《巴黎協定》下的溫升控制目標轉化為可量化的減排路徑。《企業淨零標準》(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則是其旗艦標準,用來定義「企業如何在科學基礎上宣稱淨零」。

在各國陸續推出強制氣候揭露規範、投資人要求企業提出淨零承諾之下,SBTi 標準實際上已成為市場「準監管」的參考基準。對台灣企業與金融機構而言,尤其是在蘋果、國際電信與科技供應鏈中扮演角色者,SBTi 的標準修訂將直接影響其目標設計、盤查範圍與轉型投資布局。

第一版《企業淨零標準》(目前版本為 1.3)已被許多跨國企業用來設定淨零目標。此次修訂是為了回應實務操作上的疑問,包括不同產業、不同區域的可行性,並把近年對 Scope 2、Scope 3 與超出價值鏈減量的最新研究納入框架中。

最新進展

此次公布的是《企業淨零標準 V2》第二輪公眾諮詢草案。SBTi 說明,本次更新吸收了第一輪公眾諮詢、專家工作小組與後續研究成果,目標是讓標準「更包容、可執行且能反映真實世界情境」。

在整體架構上,草案延續「最遲於 2050 年達成淨零」的長期目標,要求企業將營運與價值鏈行動與此長期目標對齊;但改以「依範疇」設計目標要求,針對 Scope 1、Scope 2、Scope 3 分別提出更細緻的規範與方法選項。

在企業治理層面,草案明確要求 A 類公司(Category A companies,即所有國家的大型企業,以及高所得國家的中型企業)必須在淨零目標首次通過 SBTi 驗證後 12 個月內,公開可信的氣候轉型計畫,繪出淨零路徑上的具體行動藍圖。

在用語上,SBTi 也做了調整。草案不再要求企業「公開承諾(commit)」在 2050 年前達成淨零,而改為要求企業「設定將營運與價值鏈轉型至最遲 2050 年淨零的企圖(ambition)」。此調整是為避免與 SBTi 內部所謂「承諾」流程(即送審目標的技術用語)混淆,改以較偏向企業整體意圖的表述。

範疇別目標:Scope 1 重視實體減量與部門路徑整合

對 Scope 1(直接排放),SBTi 強調未來十年仍是關鍵減量優先順位。新版草案為 Scope 1 設計專屬目標要求與更細緻的減排路徑,讓企業可採用更貼近自身活動與排放來源的指標與基準。

草案列出 3 種設定 Scope 1 目標的方式,包括:沿線性路徑減排至淨零、逐步提高低碳活動占比,以及透過「資產減碳計畫」(Asset Decarbonization Plans),依技術成熟度為資產排定減碳時程,同時維持科學基礎的減量幅度。

相較第一輪草案只部分納入部門別減量路徑,第二輪草案改為全面整合既有部門路徑,明確說明《企業淨零標準》與其他 SBTi 部門標準的關係,降低企業在多套標準間「對不齊」的疑慮,也方便與其他框架或監管規範併用。

範疇別目標:Scope 2 強調時序與地理匹配

對 Scope 2(購電、蒸汽、熱與冷),草案回應企業對低碳電力與憑證市場實務的高度關注。SBTi 在新版草案中,針對 Scope 2 去碳化提出較清楚的標準,包括使用「可信的合約工具」、地理與時序匹配(temporal matching),並以分階段方式先從最大用電戶開始導入小時級匹配。

在目標年限上,草案規定所有公司都必須設定 Scope 2 的近程目標(near-term targets),長程目標(long-term targets)則為 A 類公司強制、B 類公司選擇性。近程目標必須確保電力供應具實體可交付性(physical deliverability)、專案年限上限為 10 年,且對最大用電者採用小時級匹配。

在邊界方面,長程 Scope 2 目標仍要求 100% 涵蓋;近程則允許在有限條件下排除部分電力、蒸汽、熱與冷,以反映實務可行性。熱、蒸汽與冷的減碳路徑則需與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淨零情境對齊。

草案同時提升對低碳電力憑證的要求,提出關於「環境屬性憑證」的高層次完整性原則,包括準確性、排他性、可追溯性、透明度與到期日等,並將透過諮詢與試點進一步修正。

範疇別目標:Scope 3 聚焦高優先排放與對齊機制

對 Scope 3(價值鏈排放),SBTi 指出,資料品質不一與影響力有限等因素,使許多企業在設定科學基礎目標時受阻。新版草案調整做法,強調「聚焦高優先排放」與「多元對齊方式」。

在目標邊界上,近程目標須涵蓋占總 Scope 3 排放 5% 以上的類別,並要求對「優先排放來源」設定目標;長程目標則仍需涵蓋 100% Scope 3 排放,兼顧完整性與實務可行性。

在方法上,草案提出 3 種設定 Scope 3 目標的主要選項:排放強度(emissions intensity)、活動對齊(activity alignment)與交易對象對齊(counterparty alignment),以反映企業在價值鏈不同環節採取不同減量策略的現實情況。SBTi 期望透過此框架,鼓勵企業持續追求改善與長期影響,而非只在單一時間點達標。

在績效與透明度方面,草案對「難以追蹤的排放」區分直接減量與間接減量,並要求企業在活動、交易對象、活動池與部門等不同層級揭露干預措施,讓外部利害關係人更清楚企業如何在價值鏈管理排放。

超出價值鏈減量與移除責任

SBTi 指出,即使企業穩定降低排放,在達成淨零之前仍會有持續排放存在。如何「對這些持續排放負責」將影響溫度超調風險與轉型風險,也關係到長期氣候解方能否加速落地。

新版草案將「超出價值鏈減量」(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BVCM)、碳移除與中和整合為一個完整框架,並新增對「持續排放責任」的認可機制:

  • 「認可(Recognized)」層級:企業處理至少 1% 的持續 Scope 1–3 排放。
  • 「領導(Leadership)」層級:A 類企業處理 100% 持續 Scope 1–3 排放,或 B 類企業處理 100% Scope 1 與 Scope 2 排放。

從 2035 年起,A 類企業將被要求至少對 1% 的持續 Scope 1–3 排放負責,透過碳移除活動,並隨時間逐步提高比例,直至淨零目標年須透過移除組合中和所有剩餘排放,其中至少 41% 來自「長壽命移除」(long-lived removals)。此設計意在讓企業及早建立移除能力,避免在接近淨零目標年時才匆忙補強。

透明度與溝通框架

SBTi 認為,清楚、透明地溝通目標與績效,是提升可信度與驅動影響的關鍵槓桿。新版草案對「企業可聲稱什麼」提出更完整的框架,將相關聲明分為承諾(commitment)、績效(performance)與符合性(conformance)三大類,涵蓋目標設定與驗證週期各階段。

在實質內容上,草案在標準中增列多項績效與完整性準則,並於附錄提供示例,協助企業判斷哪些聲明屬於「合規且可被支持」。同時,草案也將分散於全文的報告要求彙整到附錄,並釐清報告時點與頻率,以降低企業理解成本。

針對目標更新,草案新增「提前更新」選項,允許企業在完成現有目標前最多 24 個月就提出新目標,避免出現目標週期之間的空窗期。

過渡安排與現行標準

SBTi 強調,在新版標準正式發布前,企業仍應持續使用現行《企業淨零標準》版本 1.3 設定目標。已通過驗證的既有目標,預期在原有目標期程內仍然有效;新設定的目標則可視為未來與 V2 對齊的基礎。

SBTi 表示,未來將發佈過渡指引,協助企業從 V1.3 平滑銜接到 V2,但具體時程仍「待確認」。官方訊息也再次強調:「不要等待行動」,鼓勵企業先採用現有標準建立科學基礎目標,再依新版要求調整。

影響與意義

對全球與台灣企業而言,《企業淨零標準 V2》更新草案釋出幾個重要訊號。首先,「按範疇」與「按優先排放」設計的目標框架,更貼近實際營運情境,有助於減少企業覺得「理論正確但難以執行」的落差。這對供應鏈中上游製造業與下游服務業,都是較具操作性的路徑。

其次,對 Scope 2 的時序與地理匹配要求,將影響企業使用再生能源憑證(如國外 RECs、本地 T-REC 等)與購電合約(PPA)的策略。大型用電戶尤其需要重新檢視自身的用電型態與契約,確保未來仍符合「科學基礎」標準,而不只是名義上的綠電採購。

第三,將 BVCM 與碳移除整合為統一框架,並從 2035 年起要求 A 類企業逐步對持續排放負責,意味著市場對長壽命碳移除技術(如地質封存、生物質與碳捕捉等)的需求,可能會在 2030 年後加速成長。對金融機構與創新技術供應商而言,這也代表新的投融資與合作機會。

對台灣而言,隨著越來越多出口導向企業與在台跨國企業採用 SBTi 標準,這些變化將反映在供應鏈要求、採購合約與評選標準中。未來客戶可能更關注供應商是否具備可信的轉型計畫、如何處理 Scope 3 排放,以及是否有參與超出價值鏈減量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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