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ISSB 放寬金融機構氣候揭露要求,調整 IFRS S2 溫室氣體排放申報規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旗下的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近日宣布,已通過一系列針對氣候相關揭露標準IFRS S2的修訂,調整溫室氣體(GHG)排放揭露規定,其中多項重要變更聚焦於金融機構,目的在於降低其在揭露融資活動氣候影響時所面臨的實務困難,並進一步釐清適用範圍。

ISSB表示此次修訂與相關緩解措施,是在企業開始實際採用IFRS S2標準後,回應各界所反映的挑戰而提出,ISSB今年稍早已就相關修訂內容展開諮詢,並在彙整意見後完成此次更新。

ISSB成立於2021年11月的COP26氣候大會,宗旨在於制定IFRS永續揭露準則,為投資人提供有關企業永續風險與機會的一致性資訊,IFRS於2023年6月正式發布首批通用永續揭露標準IFRS S1,以及氣候相關揭露標準IFRS S2,截至目前全球約有40個司法管轄區已啟動採用或導入相關標準的程序。

本次修訂中,最受關注的重點之一是對IFRS S2中「範疇三(Scope 3)第 15 類」排放揭露要求的調整,該類別主要涉及與投資相關的價值鏈排放,例如金融機構的投資、融資及資本市場活動所產生的排放。

ISSB在更新中明確指出,依循IFRS S2的金融機構,可將範疇三第15類排放的揭露範圍,限於實體本身所提供的貸款與投資所歸屬的排放量,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則可僅揭露歸屬於其管理資產(assets under management)的排放,換言之,與投資銀行業務相關的「促成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以及與保險與再保險承保活動相關的排放,並不被要求納入揭露範圍。

此外,修訂亦明確允許企業在計算範疇三融資排放時,排除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進一步縮小需揭露的範圍。

除範疇三排放外,ISSB亦對多項技術性與方法性要求進行調整,針對從事商業銀行或保險業務、並需揭露融資排放的機構,修訂內容提供彈性,解除必須使用全球產業分類標準(GICS)進行細分揭露的要求,允許改採其他適當的產業分類方式。

在計算方法方面,ISSB 亦允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使用非最新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評估報告所公布的全球暖化潛勢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若企業所在司法管轄區依法規要求採用其他GWP值,則可依該規定進行揭露,此外修訂亦進一步釐清,企業在符合特定司法管轄區豁免條件下,可使用非《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的方法來衡量溫室氣體排放。

整體而言,ISSB此次對IFRS S2的修訂,反映出準則制定機構在維持揭露一致性與可比性的同時,也試圖回應金融機構在實務操作上的複雜性與差異性,隨著各國持續推動IFRS永續揭露標準的導入,相關調整預期將對金融業的氣候資訊揭露實務產生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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