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國際法院諮詢意見:已開發國家須為氣候變遷承擔賠償責任

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國際法院(ICJ)發布〈關於國家對氣候變遷義務之諮詢意見〉,首度明確指出各締約國在國際法下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協助氣候調適的法律義務,並強調已開發國家須「帶頭」執行減排與增強碳匯;意見同時指出,若國家因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重大氣候損害,尤其對位於小島上的開發中國家及未來世代造成衝擊,將可能承擔法律後果,開啟受害國尋求賠償之門。

此諮詢意見源於2023年聯合國大會的請求,當時大會在太平洋島國萬那杜的倡議下,要求 ICJ釐清各國在保護環境免受溫室氣體排放侵害方面的義務,以及造成氣候損害的國家應負之法律責任,意見指出,所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締約國皆須採取行動,為減排與調適做出貢獻,已開發國家則負有更多義務,應在減排與增匯方面發揮領導作用。

ICJ 亦強調,《巴黎協議》締約國必須制定並維持足以實現全球升溫控制在 1.5°C 目標的氣候計畫,雖然幾乎所有國家都有簽署該協議,但美國總統川普已啟動退出程序,此外,該意見重申各國在UNFCCC架構下的合作義務,包括技術與資金轉移,並須以誠信履行。

儘管ICJ的諮詢意見不具法律強制力,國際法學者指出,其權威性足以影響未來判例與談判,為受氣候衝擊嚴重的開發中國家對高排放富裕國提起索賠提供法律基礎,亦可能迫使已開發國家加速提出更具雄心的減排與資金支持方案,以免面臨潛在訴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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