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制度更具彈性

為配合今年公告之「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單,涵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校院等多元產業型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調整盤查與管理機制,使其更貼近擴大列管事業的實際營運情形,並提升制度彈性與可行性。

主管機關指出,擴大列管事業在組織型態、營運模式及排放來源上,與過往以製造業為主的納管對象存在顯著差異,此次修法目的,在於逐步擴大並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管理,提升整體氣候治理效能。

本次修正重點,首先在於簡化小規模逸散排放源的盤查作業,對於擴大列管事業盤查邊界內,屬相同類型且單一排放量低於事業總排放量0.05%,且未達5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逸散排放源,得連續兩年沿用最近一期已完成盤查登錄的排放量,降低重複作業負擔。

其次,修正內容明確特約與加盟門市的盤查責任,若特約或加盟門市由其他事業兼營,擴大列管事業仍至少須盤查該門市之外購電力等能源使用所產生的間接排放量,以確保排放資訊的完整性。

在技術規範方面,調整燃料與原(物)料檢測規定,凡屬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之燃料熱值或原(物)料碳含量,得直接依商品標示資料進行計算,無須再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檢測,進一步簡化盤查流程。

此外,修法亦增訂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的必要內容,明確規範應揭露事項,以確保盤查資訊的完整性,並更能反映不同產業的實際特性。

環境部表示,今年公告的擴大列管事業預估約460家,並已於今年發布4類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指引,同時設有諮詢專線持續提供協助,協助相關事業自115年起正式加入盤查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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